银行手续费取得专票能否进项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与贷款直接相关的银行手续费以及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银行手续费,取得专票也不得进项抵扣;其他银行手续费取得专票可以进项抵扣。